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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72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49-2(第2节)

通合同关系或者担保合同关系中的约定,没有约定的,才适用于“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新增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项目,可按照保质保鲜期限内的日期为限,一般可以确定在两个月以内。实现留置权的方式,有折价、拍卖、变卖留置物清偿三种形式。除拍卖竞购可以高于市场价格的以外,“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实现留置权的宽限期之正确规定,参照各个国家与地区的立法例加以改进,保证了21世纪当代新式物权法与留置权关系法的立法质量,为债权人平稳、平和、平结、平助和有序、有理、有利、有节制地顺利实现留置权指出了一条正确的道路。

2、相关法例与分析

瑞士民法典第898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经事先通知债务人,得变卖留置物。但此规定仅限于债权人未得到充分担保的情形。”这里指的是弹性宽限期,没有法定的期限或者参考期限,主要由债权人决定宽限期的长短。实现留置权的方式,只有变卖留置物清偿,没有拍卖和折价处理的方式。

中国物权法对此作出了调整规定。一是明确了一般宽限期与特殊宽限期;二是将折价处理留置物放在第一位,把拍卖、变卖处理留置物放在第二位,标志着债权人不仅可以留置物处分后的价款清偿债权,而且可以直接取得留置物的所有权。

中国台湾地区“民法”第936条规定:“债权人于其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者,得定六个月以上之相当期限,通知债务人,声明如于其期限内为清偿者,债权人得依关于实现债权之规定,拍卖留置物,或取得其所有权。不能为第一项之通知者,于债权清偿期届满后,经过二年仍未受清偿时,债权人亦得行使前项所定之权利。”

这是一种较长的宽限期,六个月以上的宽限期外加债权法定保护的二年期,使得债务人减少了义务压力,增加了债务人的权利空间。实现留置权的方式,只有拍卖或者直接取得留置物所有权清偿。

以上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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