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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72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49-2(第4节)

法的规范与平整。对于现行的中国物权法而言,这是狗尾续貂、多此一举,没有必要作出这样让步性的规定。

现行的中国物权法第237条规定,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反过来说,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同意行使留置权;债务人不同意留置权行使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向人民法院请求强制行使留置权,不是债务人的专利,留置权人更有请求权与话语权。

人民法院受理留置权人关于强制行使留置权申请后,倘若找不到债务人,无法将起诉书、判决书送达债务人,可以采取在主流媒体中作出公告,原起诉书、判决书同样可以生效。

以上“民法”过于怜悯与愉悦债务人,漠视了债务人容易故意逃债的大量事实,将留置权这样的高级担保物权混同于抵押权之类的低级担保物权,法律漏洞太大,法律质量存在瘕疵,故中国现行的物权法没有照猫画虎。

中国担保法第87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

这里规定了普通合同关系,担保合同关系中实现留置权的宽限期与运行机制按照普通合同中的约定实行。没有约定的,才适用于“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有可能导致弹性空间过大而不统一。实现留置权的方式,有折价、拍卖、变卖留置物清偿三种形式。

中国物权法第236条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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