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运行机制,最终目的是为了交易货物,当事人一手交钱、一手交货,钱货两讫,这是很普通、很简单的。留置权之担保物权关系,从简单到复杂,又从复杂回复到新的简单,同样遵循着否定之否定规律、一般均衡规律。
实现留置权是个关键时刻,对于债务人和留置财产都是非常严峻的考验。普通合同关系中债务人不履行清偿债务的义务,而实现留置权又需要一个宽限期进行过渡。过渡期太长或者不科学,对于实现留置权和清偿债权显然是不利的;过渡期太短或者很死板,对于债务人压力过大,也不利于债务人准备清偿债务。物权法根据以上情况和外国的立法经验,对于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宽限期的规定,特殊的留置财产可缩短在两个月以内。
债务人不履行清偿债务的义务,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主观恶意逃避债务的,有确实是自身困难的。为了不伤及无辜,法律才仔细考量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设置了实现留置权的宽限期、过渡期,指导了实现留置权的运行机制。
1.占有关系等关系特性对实现留置权的宽限期产生的作用
实现留置权的宽限期是因留置权之物权关系特性、法锁关系特性、信托关系特性、合同关系特性、对世关系特性和法律关系特性决定的。就物权关系特性、信托关系特性、合同关系特性等关系特性而言,留置权一般可以由两次占有关系逐步形成权势,直到条件成熟才着手实现留置权。
合同关系留置权成立前债权人对于债务人财产的占有,是由业务关系形成的占有关系,如保管人、运输人、加工承揽人等对于委托人货物或者产品的占有,是由普通物权关系、普通信托关系和普通合同关系形成的普通占有关系;由于委托方未向保管人、运输人、加工承揽人等受托方未付款或未付清款项,产生了普通债权法锁关系,并成立了留置权、形成了二次占有关系。由此发生的占有关系宽限期,往往是一次又一次的宽限期。
如果第一次占有关系以后没有发展到第二次占有关系,即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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