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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74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50-2(第3节)

成立留置权,那么,只能由普通物权法和普通合同法来规范与调整。但是,形成了二次占有关系,成立了留置权,不等于就可以立即实现留置权和兑现债权。债权已届清偿期,实现留置权需有个宽限期或者准备期,以缓冲一下债务人还债的压力,用和平的方式来实现债权更加妥当一些。

不过,第二次占有关系发生后即留置权成立后,不再由普通物权法和普通合同法来规范与调整,而是由担保物权法和担保合同法来规范与调整。并且,物权关系特性、法锁关系特性、信托关系特性、合同关系特性、对世关系特性和法律关系特性等均由普通型的演变为担保型的。

基于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抑或侵权之债而成立的特别留置权,一般不会产生二次占有关系,也不会由普通占有关系依次上升为留置权占有关系,一般只是一步到位地进入留置权占有关系。由此发生的占有关系宽限期,往往是一次性的宽限期。

2.留置权的二次效力酝酿了实现留置权的宽限期

实现留置权的宽限期是由以下几种条件合力酝酿出来的。

一是由两种法锁关系合力酝酿出来的。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由此成立了留置权;成立了留置权后,债务人仍然不履行债务,于是就酝酿了实现留置权的宽限期。

二是由留置权的二次效力或者二次担保关系合力酝酿出来的。

留置权不同于其他担保物权的重要特点,在于其发生二次效力。第一次效力主要集中于担保物权上,债权人用留置债务人财物包括从物、孳息物的办法,打破了普通物权法“所有权保护主义”和“所有权中心论”的条条框框,创立了担保物权法“担保债权权保护主义”和“担保债权中心论”的的物权新模式,以留置担保物权的优势对于债务人构成压力并产生动力。主要区别在于,其他的担保物权人不具备二次占有关系,唯有留置权才能发生二次占有关系,并且由此酝酿了实现留置权的宽限期。

第二次效力主要集中于担保债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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