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特点是酝酿了清偿债权的宽限期,是短平快的催债期。前一时期是付款期或者还债期已过,于是就产生了留置权,留置权成立后仍然是不付款或者不还债,于是就酝酿了清偿债权的宽限期,即短平快的催债期。
其法定的宽限期、催债期,一般比法定抵押权期间和法定动产质权期间要短促得多。实现留置权时,没有约定和约定不明确时,就形成了法定的宽限期、催债期。对于一般的留置财产只要超过两个月,债权人就可以放心大胆地实现留置权;对于容易腐烂变质的留置财产只要不超过两个月,债权人就可以放心大胆地实现留置权。这样的规定,在一般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一般动产质权、最高额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的法律法规中是从来没有出现过的。
3.实现留置权的优化选择磨合过程产生实现留置权的宽限期
实现留置权的宽限期是由很多因素决定的,其中实现留置权的优化选择磨合过程是一大因素之一。
一般而论,留置权人手中有粮心中不慌,所担心的只是所留置的财产不足以完全清偿债权,也会让债务人再想想办法看看。以留置财产来清偿债权是一个方案,以非留置财产来清偿债权又是一个新方案,以两者兼而有之的又是一个新奇方案。
留置权人和债务人都想要有一个更好、更稳妥的优化方案,这个磨合过程客观上形成了实现留置权的宽限期。这种拖延方式,不是消极的实现留置权的方式,而是积极的实现留置权的方式,这在法理上是符合逻辑的,在实践上是经常应用的。
实现留置权的速率固然重要,而实现留置权的充分准备与全面质量管理则更加重要。实现留置权的优化选择磨合过程,应当是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的全面质量管理与优化组合。实现留置权的质量,就是以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最为圆满成功,其物权化方针是“公平优先,兼顾效率”。
二、从立法例中看宽限期与运行机制
关于实现留置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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