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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75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51-2(第3节)

具备现实条件,留置权人采取什么方法来清偿债权。依据担保物权法的惯例,执行留置权时,不外乎折价、拍卖、变卖三种方法。若留置权期间债务人已经完全清偿了应尽的债务,留置权之法锁关系、信托关系、物权关系和法律关系全部归于消灭,留置权人不再行使留置权,债务人不再拥有留置财产的所有权。

折价、拍卖、变卖这三种担保财产变现并清偿债权的形式、方法,于实现抵押权、实现质权和实现留置权中都是相同的办法。理论上,拍卖、变卖这两种方法应当“参照市场价格”,而拍卖则不一定参照市场价格。物权法第236条以及第219条、第195条分别规定了实现留置权、实现质权和实现抵押权的同一类型的办法。

但是,物权法权威解读文本中这样认为:“本条第2款还规定,无论是留置财产是拍卖还是变卖,都必须参照市场价格,而不能随意降低该留置财产的价格。”其中的“拍卖”应当是“折价”的笔误。仔细一想,拍卖的起拍价格或许名义上“参照市场价格”,在此基础上高于市场价格也是允许的。如果拍卖是流拍,以后更改为折价、变卖,“都必须参照市场价格”。

如此说来,拍卖这种办法,一半是、一半不是参照市场价格,亦即在作拍卖计划时需要了解市场价格,而在拍卖进行时一般是超过甚至于远远超过市场价格,个别情势下,拍卖很不顺利时或者很大程度上低于市场价格也是有可能发生的事情。

物权法第236条第2款的规定,是“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处分留置财产的两种方式是“折价”、“变卖”,并没有出现“拍卖”这一中心词。解读文本中误将“变卖”写成“拍卖”,对照上述规定便可得知。

实现留置权可供选择的条件下,当事人应当积极地创造条件,并遵从以下步骤。

二、一般分析

实现留置权的创造性步骤,按照物权法第236条的指导性、原则性规定进行斟酌处理,必须尽快地提出切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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