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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75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51-2(第4节)

可行的计划指标,并按照计划有步骤地具体实施。

物权法第236条明文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以上规定,是基于留置财产关系而采取的实现留置权的创造性步骤。

一是原来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立即实行,没有约定的需要双方在法定的宽限期内,应就以何种途径、何种方式实现留置权达成协议;

二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根据需要和可能缩短宽限期,采取特事特办的办法进行应急处理,实现留置权越快越好。

三是超过了宽限期,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是,实现留置权宽限期已过,债务人仍然坚持不履行债务或者对于清偿债务的途径与方式不能达成协议,债权人有权诉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且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请求赔偿违约金、逾期清偿债务的滞纳金和其他的损失赔偿金。

究竟其实,实现留置权也不止上述说明的那一种途径与方式。多数情势下,无论是债权人或者是债务人,首先想到的是如何以现金结算的办法来清偿债权债务,其次才考量基于留置财产关系而采取的实现留置权的创造性步骤。

不依靠继续占有留置财产来实现留置权,应当说是比较好的选择,对于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都是比较有利的。因为以现金结算的方式来清偿债权,避免了马上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留置财产那样的繁文缛节,可以避免该财产在仓促处分过程中发生蚀损,并且债务人仍然可以保留自己的财产所有权,实现债权更加快捷和富有成效。因此,将此一途径列为第一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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