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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76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52-2(第2节)

我们认为,实现留置权的第一个途径,是不依靠继续占有留置财产来实现留置权。办法是多种多样的,主要由债务人来想办法定夺和付诸行动。以现款、支票、汇票、本票、股票、股权、债券、基金份额、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等等金钱或者权利来兑现债权均可,或者通过保证金、第三人的保证等办法进行重新担保均可,只要是债权人同意就行。

既然,债务人已经以其他途径与方法完全清偿了应尽的债务,留置权就已经自然而然地归于消灭,不再享有占有控制留置财产的权利,也无需对留置财产进行折价、拍卖、变卖,债权人全部返还其占有控制的财产给债务人是理所当然的。

债务人以现金、定金、保证金或者权利之类的非物权性担保部分清偿债务,亦可视之为留置权关系法的拓展方式。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按照该规定执行,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参照习惯法、自然法或者道德法、逻辑法的办法执行。

2、部分以其他途径实现留置权的执行条件

若留置权期间,债务人已经以其他途径与方法部分清偿、部分未清偿应尽的债务,留置权之法锁关系、信托关系、物权关系和法律关系仍然保留,留置权人还可以继续行使并保全留置权,对留置财产进行折价、拍卖、变卖三种方法仍然适用,留置权人应当将剩下的留置返还给债务人,债务人重新拥有完全清偿债务后未处分的留置财产所有权。

按照留置权关系法的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是完全的义务,留置权法锁的不可分性是完全债权的不可分性。既然可以利用普通物权法和普通债权法的规则清偿债务,那么更可以利用担保物权法和担保债权法的规则清偿债务。

留置权期间,债务人已经以其他途径与方法部分清偿、部分未清偿应尽的债务,全部留置财产仍然被债权人占有控制,关于对留置财产进行折价、拍卖、变卖三种方法都有可能适用于保全留置权和完全实现留置权。处分留置财产时,一般不是留置财产的全部,而是与剩余债务额度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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