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的部分留置财产。
等到债务完全清偿以后,所剩下的留置财产或者所剩下的价款,原债权人、现占有人应当不延迟地全部返还原债务人、现自由人。否则,当事人涉嫌不当占有、不当得利同样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3、完全以本能途径实现留置权的执行条件
若留置权期间,债务人与留置权人协商一致,完全以所留置的财产清偿债务,那么完全按照物权法第236条的相关规定来实行。当由当事人双方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即约定的宽限期届满时,或者鲜活易腐不易保管的动产需要及时处理时,债务人逾期仍未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物权法第236条的相关规定,主要是从物权性担保方面来简要规定的,对于非物权性担保已经省略,就是说,本法本条中心思想和中心任务,都是围绕着留置财产展开叙述实现留置权的执行条件的,只出现实现留置权的一个途径,忽略了其他的途径。
担保法关于实现留置权执行条件的规定,比物权法规定的全面一些。其不仅规定了各种物权性担保,还规定了定金、保证金之类的非物权性担保。从法理上说,定金、保证金之类的非物权性担保基本上属于普通债权法范畴,法律实践上却可以帮助担保债权法,与担保债权法共同发挥作用。
4、以本能途径为主和以其他途径为辅实现留置权的执行条件
若留置权期间,所留置的财产之交换价值不足以完全清偿债务,经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一致,先行以留置财产折价处理,或者拍卖、变卖的方式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债务人筹集资金用于完全清偿所剩下的债务。
本执行条件,与上述第2项的变通理念和实现留置权宽限期基本一致,但执行步骤、方法不尽一致。以留置财产为主清偿债务,表示对于处分留置财产产生的压力较大,对于债务人筹集资金的压力较小;以筹集资金为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3页 / 共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