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费用,而前提条件应当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且应当参照市场价格来执行。
所谓折价,不是说要将留置物的权钱交易价格“打折扣”贱价处理,那样就不公平了,而是说要按照市场价格将留置物折合成价金,然后冲抵与清偿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包括清偿孳息所有权、违约金、债权利息等担保范围在内一并清偿,不留后患。
(2)拍卖处理
拍卖处理,指按照拍卖法规定的由拍卖人主持的公开竞争买卖程序,于特定场所选择以最高竞价出卖留置财产,并运用所得价款优先清偿债权的方法。拍卖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均较高,但费用也较高,有时候会有拍卖失利的风险。
拍卖处理的费用,应当由债务人负担。包括拍卖广告费、拍卖中介费以及债权人交付留置物的相关费用等,均由债务人负担。其中,拍卖中介费用是个大头数目。
依据拍卖法第56条第2款的规定,委托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对佣金比例未作约定,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可向委托人、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成交价5%的佣金。收取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第3款规定,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为拍卖支出的费用。
(3)变卖处理
变卖处理,是指以一般的买卖方法并参照市场价格出卖留置财产,以转移财产所有权来取得相应的价款,用于优先清偿债权。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适当地高于市场价格的应当是可行的,如果是低于市场的平均价格应当是不理智的,债务人有权对此进行及时的制止。
变卖不同于拍卖。拍卖是一槌子买卖,拍卖失败后就要付出相应的费用,因此可能会存在拍卖风险。变卖是交易费用低廉、容易继续的交易,一次失败一次再来,几次失败几次再来,直到变卖成功为止。
但是,物权法权威解读文本中这样认为:“本条第2款还规定,无论是留置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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