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损失,债权人的损失更大,倘若留置权担保范围中包含了债务利息、违约金之类的附加条件,债务人也只能在法院判决之日起免除债务利息、违约金,法院一般不会支持债务人关于违约金之诉。
二则,物权法并没有规定留置权人怠于行使留置权应当承担什么责任。这跟质权人怠于行使质权的规定是不相同的。
物权法第220条第2款规定,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动产质权是一种中级担保物权,动产质权关系对于债权人与债务人都是扁平化的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都是比较平衡的,双方的信托责任也基本上是平分的。质权关系是由合同关系引起的,不是由债务关系引起的。所有这些,都是与留置权关系都有很大的区别,因而构成了怠于行使质权与怠于行使留置权的法律差别。
物权法第237条所释放的信号,是不提倡债务人向怠于行使留置权的债权人请求什么损害赔偿。原因有很多,主要原因在于以上第一则讲的大致情势。法律要解决的是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至于次要矛盾与矛盾的次要方面则忽略不计。
二、正反请求权的效力
同为行使留置权的物权请求权,因请求权主体不同和客观条件不同,所产生的信托效力与法律效力也就不同。
第一,反请求权可以优于正请求权。
行使留置权的反请求权,实质上是指所有权人反过来请求非所有权人处分自己的动产,倒行逆施地行使其物权请求权。
尽管于留置权人仍然占有控制债务人的动产,暂时剥夺了债务人财产的占有权,但在清偿债权之前仍然是留置财产的所有权人,在如何处分自己财产方面有知情权、建议权和决策权。
实践中,债务人对于债权人实现留置权的途径、方式不满意的,或者对于就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等方式不满意的,完全可以行使自己的否决权或者定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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