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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78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54-2(第4节)

败坏留置权信托关系,也会对社会、对经济生活和对物权关系产生不利影响。某些情势下,某些留置财产会有自然损耗、机会损失或者发生贬值的可能。如果债权人长期不行使与实现留置权,留置财产的利用价值与交换价值会受到影响,或者债务人过多地承担了债务利息无端地加重了负担,显然是违背公平原则和对债务人不利的。

无论如何,总之不能让留置权人无限制地留置财产而不行使留置权。

(3)行使反请求权

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债务人不能筹集资金等办法履行债务,可以随时请求留置权人及时行使与实现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不实现的,债务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拍卖或者变卖留置财产,以消灭留置权,解除留置权法锁关系。

(4)债务履行期间届满

债务履行期间,是上面封顶、下不保底的清偿债务期间,相当于有约定的实现留置权之宽限期。申言之,有约定的实现留置权之宽限期,对于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都有约束力、凝聚力与定向力,债权人可以利用它行使正请求权,债务人也可以利用它行使反请求权。

物权法第237条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并无宽限期的限制,尽管其是实现留置权之宽限期的一个变种。就是说,对于留置权行将行使的事实要件成立,债务履行的时机一到,债务人可以随时要求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只不过是“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以后更有说服力而已。留置权人不行使、不实现的,债务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拍卖或者变卖留置财产,从而清偿债务,并消灭留置权。

4、怠于行使留置权之免责倡议

行使反请求权时,债务人难以追究留置权人怠于行使留置权之责任。

主要原因在于:

一则,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这是最大的违约行为,因为债务人违约才导致留置权的设立与存续。债权人怠于行使留置权也是不对的,但只是小违约行为,与债务人的大违约行为不成正比。要论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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