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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78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54-2(第7节)

上约定,只要依据习惯法、道德法和逻辑法来说明就可以了。支持生效的法权基础,主要是留置财产的物权关系、信托关系和对世关系。

因为债务人在债权人实现留置权之前仍然是留置财产的所有权人,在如何处分自己财产问题上居于决策地位,债权人有妥善保管债务人财产的义务,但是没有拖延占有、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的权利,也没有以无效占有来谋取非法利益的权利。

实质上只要是留置权人一天不答应反请求权人的处分要求,就构成违约的事实。如果在留置权合同中载有此类违约金的条款,债务人反过来可以请求债权人支付非法占有留置财产的违约金,扭转自己的被动局面。

留置权人不答应处分反请求权人的财产,可以动摇留置权,以至于消灭留置权。

反请求权人将留置权人告上法庭,是由留置权人怠于行使留置权的过错引起争议的,留置权人除依法交出所留置占有的财产以外,还可能会按照法院的判决支付立案费、法院执行费、财产保管费与运输费、人工费、拍卖或者变卖财产的代办费和其他相关的费用;其间所发生的留置财产的损耗或者贬值的责任,应由不答应反请求权人的债权人来承担。从法院向债权人发出传票的第一天起,留置权就此消灭,清偿债权的办法由法院决定。

三、债务人行使留置权的反请求权的成因

各种担保物权于行使权利期间导致反常行为最多并最不可思义的,当数行使留置权时的最为奇特。如留置权人享有二次占有财产的效力,行使与实现留置权比抵押权的、质权的容易得多,却较多地出现留置权人怠于行使留置权的现象;留置权宽限期仅对债务人起很大的作用,后期和前期实现留置权的反请求权等奇怪的问题,其他的担保物权当事人中是没有出现过的。要论债务人行使留置权的反请求权的成因,估计是相当复杂的。

从物权心理学上分析,大概存在以下几个焦点:一是打击报复心理作怪。有的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拖欠货款之类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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