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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要点〗
行使留置权的反请求权,简称反请求权,亦称行使留置权的反向请求权、债务人向债权人依法或者依约消灭留置权的反请求权,与债权人享有的正请求权相对。指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和消灭留置权的权利。
债权人怠于行使留置权应当是可以免责的,毕竟怠于行使留置权与怠于行使质权的法律要件、环境条件、因果关系都是很不相同的。债务人行使留置权的反请求权,重点在于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和清偿债务、消灭留置权的权利。法律不提倡债务人追究债权人怠于行使留置权责任,肯定是事出有因和有一定道理的。
物权法第237条仅仅规定了债务人享有的反请求权,没有规定债权人的正请求权,这是一种简略式的规定。债权人的正请求权,是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两者并举的,法律效力与执行效力应当更优,毕竟留置权是最高等级的民商事物权,况且留置财产仍然被留置权人占有、控制、支配、管领着。既然处于弱势地位的债务人或以行使反请求权,那么处于强势地位的债权人更有条件行使正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