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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79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55-2(第5节)

这项物权请求权是债务人要求债权人不得怠于行使留置权,必须按照留置权行使期限的约定不延迟地行使留置权。作为留置物所有人,有权在这个期间内处分自己的财产,可以决策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办法来变现价值并自觉地清偿债务。

物权法第35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债权人怠于行使留置权,对于债务人客观上有妨害之虞,有权依法与依约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留置权人长期不适当地持久占有控制留置物而不依约实现留置权,不符合“物有所值,物尽其用”的物权原则,从经济学、物权法学等方面考量,属于不经济、不作为的错误倾向,应当予以制止。

经济学方面,商品与资金流转快,才能发挥物资流与资金流的效用,取得应有的经济效率。物权法学方面,物权限制论可以衡平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结构,以及衡平彼此之间的信托关系。

留置物在债权人手上长期不适当地占有控制,不进入行使留置权行列,会使得财物沉淀与精神磨损。商品市场瞬息万变,商品机遇往往稍纵即逝,需要抓紧机遇,果断出击。长期不实现留置权,留置财产的价值与交换价值都会受到影响,对于债务人不利。因此,不能让留置权人无限期地留置财产而迟迟不行使留置权,法律支持债务人的这项物权请求权。

留置物所有人的物权请求权主要有两项:第一项,留置权期间届满,留置物所有人可以随时随地地请求债权人行使留置权;第二项,是债权人拒绝行使留置权,留置物所有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物,并就所得价款清偿债务。

以上两项物权请求权,是基本的物权请求权。除此之外,债务人应当还有其他的请求权。如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债务人可以享有。

比如债务人请求债权人行使留置权,债权人怠于行使,债务人不得不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物。因此造成支付立案费、法院代办费、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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