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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79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55-2(第4节)

权为信托关系的杠杆迫使债务人清偿债务,必须采取短平快的办法行使与实现,否则会影响到物的利用率和所有权人的权利。

普通物权如所有权、用益物权等自由物权,在无法锁牵累的情势下,可以自由地行使其权利,真正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如不动产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连续行使数十年甚至更长的时间,这才可以提高物的利用率,发挥物的交换价值与物权价值。

二、债务人请求行使留置权的基本权利

1.是债务人的一项定限担保物权

法学家们认为留置权为物权,可以不受其诉讼时效的限制。故留置权人在其所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圆期后,仍然可以对留置财产行使留置权。

就是说,理论上留置权可以长期不灭。然而实践上不能让留置权长期悬浮起来,法律需要对此物权进行必要的限制。

债务人请求行使留置权是债务人的一项定限担保物权,可以依法限制债权人的留置权,可凭借留置物所有人的物权地位对抗留置权的永久时效,从而使得留置权现存的悬浮状态变成运动状态,促使留置权人对留置物的占有控制权归于终结。

只要是留置权期间有过约定或者协商,债务人完全可以要求在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债权人不得怠慢与拒绝。

债务人的定限担保物权,及于留置权法律关系、法锁关系与信托关系,可据此对于留置权人懈怠行为实施全面的限制。法律关系上,不允许债权人怠于行使留置权。法锁关系上,债的法锁不容许留置权人的占有控制权漫无边际,也不允许债权人怠于行使留置权。信托关系上,留置权期间一经确定,也不允许债权人怠于行使留置权。

另外,物权关系上,所有权人对于他物权人的限制,是最常见的定限物权,对于留置权人的权利限制也不例外。这种物权的限制,是债务人对于债权人占有控制留置物的限制,是有条件、有限度的限制。

2.是债务人的一项反向的物权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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