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续期间,留置权人未履行对留置财产妥善保管的义务,导致留置财产毁损、短缺、短少、残损以及灭失的,或者债务人以其他担保方式清偿债务的,留置权人由有权占有变成无权占有、不当占有和履行返还原物义务是很有可能的。
留置权行使和实现的时候,留置权人由有权占有变成无权占有、不当占有和履行返还原物义务也是有可能的。
就大多数情势而言当事人对于留置财产的处分是完全处分,但也有例外的处分方法,即部分处分、部分没有处分的办法。
倘若留置财产部分处分后足以完全清偿债权,债务人此时向留置财产占有人提出返还原物的请求,留置财产占有人在完全清偿债权以后应当不延迟地将所剩下的留置财产全部返还给留置财产所有权人。
当事人对于留置财产的处分不是完全处分之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
一是,溢出的留置财产没有经过处分。
当初债权人占有控制留置财产过多,在处分留置财产时出现剩余部分,剩余部分的留置财产在完全清偿债权仍然被债权人占有,也没有进行处分,或者债务人不同意经过债权人处分而搁置在债权人那里。在这样的情势下,原债务人即留置财产所有权人有权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留置财产占有人应当不延迟地将所剩下的留置财产全部返还给留置财产所有权人。
二是,留置财产交换价值过大,致使剩余留置财产没有经过处分。
当初债权人占有控制留置财产时市场价格低迷,经过处分留置财产宽限期后市场价格上涨。于商品价值规律起作用和留置财产交换价值过大时,处分部分、保留部分留置财产就可以完全清偿债权,加之债务人不同意经过债权人处分而搁置在债权人那里。
在这样的情势下,原债务人即留置财产所有权人有权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留置财产占有人应当不延迟地将所剩下的留置财产全部返还给留置财产所有权人。
三是,部分以其他方式清偿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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