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完全照抄照搬。应当将两种法律关系优势互补,恰到好处地理顺三角债关系或者三角物权关系。
三是,仍然省略了部分内容与原则规定。
整个留置权一章共11个条款中,都集中在物权性担保范围内,对于非物权性担保的规定少之又少,实现留置权的途径比较狭窄,遗漏了某些原则没有明文规定。本条款同样不能免俗。
本条款的两个原则,即完全清偿债权原则和满打满算与多退少补原则,都集中于及钱请求权,忽略了及物请求权。其中,债权人返还原物这一重要的原则在这里没有具体规定。
主要原因在于,担保物权一般规定之一章中,已经统一规定了相关的原则与规则,如物保与人保的担保关系、担保合同、担保范围、担保物权的消灭、担保法与物权法的效力衔接等。
实际上,留置权关系是最为复杂的,其不仅与抵押权、质权的一些原则、规则连通在一起,还一定程度上与所有权、用益物权的一些原则、规则也连通在一起。
2、其他原则
倘若还有其他的什么原则,应当包括返还原物的原则。
返还原物的原则,是普通物权法系和担保物权法系通用性原则,在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中都有这样的原则。
返还原物原则的指导意义与相关作用,在于物的有权占有人向物的无权占有人或者不当占有人请求返还原物,使得有权占有人对该物的占有权得以恢复至圆满成功的状态,这样的原则就是占有权保护原则。
与占有权保护原则配套的是损害赔偿原则。无权占有人或者不当占有人不返还原物,对其非法占有之物未尽妥善保管的义务,导致该物毁损、灭失以及短缺、短少、残损的都要向有权占有人、返还原物请求权人赔偿损失。
留置权人对于留置财产的占有权限是动态发展的,由有权占有变成无权占有、不当占有和履行返还原物义务是很有可能的。
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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