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及其所粘连的担保债权,已经是最高端的担保物权暨担保债权,不仅对于质权、抵押权之中低端担保物权及其所粘连的中低端债权具有完全的排他权,而且对于普通物权、普通债权等更低级的物权与债权更具有完全的排他权。总之,在实现留置权和清偿债权的各个阶段、环节中,留置权具有完全排他性的最优先受偿权。
然而,再高级的物权、再高级的债权,在设立与行使时仍然需要具备一定的前提条件的。
其最基本的前提条件是多种多样的,本文挂一漏万也是在所难免的。关键在于要有宏观物权法的思维方式与判断能力,浅尝辄止是无济于事的。
遵从留置权择优设立原则,应当设立几个前提条件。
第一,留置权人不得与债务人相互恶意串通。
恶意串通,是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侵权责任法中重点打击的对象之一。其特征是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为了自己或者已方关联人的不正当利益,不惜以非法手段损害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成立留置权,其目的就是为了排除在动产上的抵押权或者质权,获得不当权利与利益。债务人与留置权人或者关联利益人恶意串通成立留置权,其目的就是为了排除在动产上的抵押权或者质权,借以逃避抵押权人、质权人等其他债权人的债务,或者与留置权人一起分脏。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恶意串通,沆瀣一气,是非常隐蔽的非法行为,其他债权人取证与维权有些困难。然而,从他们的动机与目的上,还是可以找到一定的蛛丝马迹的。
譬如,抵押权人或者质权人的债务人,故意避开他们的监控,让关联企业(母公司或子公司)来设立留置权,用于对抗抵押权人或者质权人的合法权利,应属于恶意串通行为。债务人关联企业无论是否存在债的法锁关系,都不应当在关联企业内部设立留置权,故意对其他担保物权人进行不正当的干扰。
如果是针对一般债权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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