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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84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60-2(第2节)

效力和优先效力,始终是全方位的所向披靡的优先效力。

第二,基本上不论是善意或者是恶意的倾向。

留置权对抵押权或者质权的排他效力和优先效力,不受留置权人于留置动产时是善意还是恶意的影响。

债务人对于债权人不履行债务这样的事实发生以后,债权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债务人的动产进行留置,并且优先于抵押权人或者质权人就留置财产最先受偿,是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的,无论留置权是产生于抵押权或者质权之前还是之后,实际上与“善意”或者“恶意”没有必然关系。

往大处讲,留置权是依据法律关系设立的高级担保物权,质权或者抵押权是根据合同关系设立的中低级担保物权,当然在设立、行使、保全和实现的各个方面均优先于抵押权与质权。这与“善意”或者“恶意”没有必然关系。

往小处讲,留置权成立的基因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抵押权或者质权成立的基因不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是按照合同计划履行义务,孰重孰轻一目了然。这与“善意”或者“恶意”也没有必然关系。

再者,抵押权人无权并不能占有控制标的物,留置权人有权并能够占有控制标的物,占有者优先行使权利不仅合乎法理逻辑,而且还可以减少交易费用。质权人也能够占有控制标的物,但清偿债务的迫切性程度不如留置权的那么强烈,质权人对于留置权作出让步也是合乎逻辑的。

往深处讲,留置权成立以后,如果说再在留置财产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的概率是很小的。绝大多数留置权是基于保管、运输、加工承揽等活动中的债权关系而设立的,留置权之前,债权人就已经占有了标的物。倘若在留置财产上再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很有可能对于留置权的行使、保全与完全实现相当不利。出现这样的现象与矛盾,“善意”或者“恶意”的对象嫌疑人,不是留置权人,而是债务人或者其他债权人。

专家解释:所谓“善意”,是指留置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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