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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84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60-2(第3节)

对同一动产上已经存在的抵押权或者质权不知情;所谓“恶意”,是指留置权人对同一动产上已经存在的抵押权或者质权知情,而非恶意串通的意思。

诚然,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双方本来没有债权债务关系,却背地里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当事人一方让当事人另一方虚假设立留置权并留置相应的财产,从而达到逃避真正债权人以该财产清偿债权的目的。

第三,未规定留置权与特别优先权之间的关系。

为了突出留置权包含的优先权,本法本条款省略了留置权与特别优先权之间的关系。

留置权包含的优先权,只是针对抵押权或者质权、所有权或者用益物权等担保物权、普通物权的一般优先权。除此之外,还有特别优先权。

一般而论,在同一物上既存在留置权、又存在特别优先权的情势下,优先权先于留置权实现。

《法国民法典》第十八编大量规定了优先权与抵押权以及质押权的关系。这里的优先权,应当是特别优先权。

该民法典第2095条定义规定,优先权是指,依据债权的性质,给予某一债权人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先于抵押权人,受清偿的权利。

上述规定已经肯定了特别优先权,可以优先于抵押权之优先权和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的优先权。没有肯定该优先权可以优先于质权或者留置权。

该法典第2092-3条规定,由财产受扣押的人同意的租约,不论其租赁期限如何,对提起诉讼的债权人无对抗效力。以财产保全名义受到扣押、抵押或质押的财产,适用同样之规定。

只有这一方面提到质权与特别优先权的关系,据说“以财产保全名义受到扣押、抵押或质押的财产,适用同样之规定”这一条文后来被提请废止了。

《法国民法典》规定过抵押权、质押权和扣押权,但没有规定留置权。至于,其民法中的优先权,是否可以优先于留置权中的优先权,不得而知。

《日本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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