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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87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62-2(第1节)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62-2

留置权消灭趋势与成因

一、基本理念

1、简单定义

留置权消灭的趋势与成因,总的来说是形势所迫、大势所趋、法律所向,因果关系上不尽相同,但都是不拘一格、殊途同归。

留置权基本上是法定规范与调整的,无论如何是必须消灭的,“留置权成也消灭,败也消灭”才是留置权消灭因果关系的最好说明。

留置权圆满成功地消灭,才是成立、行使、保护和实现留置权的最终目的。

留置权关系法中留置权、留置财产和留置权所粘连的担保债权是三位一体的,留置权的实现和留置权所粘连的担保债权是互动的。留置权三大要素中任何一种要素、七大关系中任何一种关系发生催化作用,必然导致留置权主动或者被动消灭。至于可归责于、不可归责于留置权人或者债务人的原因而消灭,那是留置权责任法中的命题,在此不表。

留置权三大要素,是指留置权、留置财产和留置权所粘连的担保债权这三大要素,对于留置权之设立、行使、保全、实现和消灭息息相关,每一要素消灭定然导致留置权消灭。

留置权七大关系,是指留置权的法律关系、物权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合同关系、排他关系、对世关系这七大关系,是留置权规范、调整、利用或者保护、限制、变更的平衡关系,每一要素消灭容易导致留置权消灭。

留置权消灭,可分为广义上、狭义上的消灭两种形式。广义上的消灭,指留置权期间与留置权实现以后因各种原因而消灭。狭义上的消灭,指留置权期间因各种原因而消灭。本文持广义上的消灭观点,涵盖留置权一切消灭机制及其因果关系。

担保法第88条规定,留置权因以下原因消灭:(一)债权消灭的;(二)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务人接受的。

这种规定,将留置权期间与留置权实现以后因两种主要原因而消灭规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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