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是一种另类的归纳法。
经营和消灭留置权,不如说经营和消灭留置权关系圈子。经营和消灭担保债权,不如说经营和消灭担保债权关系圈子。内部圈子和外部圈子虽然存续时间不长,却是麻雀虽小五脏俱全。
如留置权人与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由留置权关系和担保债权关系延伸出来的物权关系、法锁关系、合同关系、信托关系、排他关系、对世关系和法律关系,以及由留置财产形成的所有权关系、优先权关系和社会关系,使得两个圈子错综复杂,常常发生连锁反应。
任何关系圈子之任何终极的连锁反应,都会对于留置权消灭产生一定的影响。所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在这里得到了很好的印证。
平时我们往往只看到留置权消灭的一些表象或者某些类型,而其本质、本原的因素需要我们反复的研究分析,从中找出规律性的东西来举一反三。
在现行的法律条款还不很完备的情势下,留置权关系学和圈子****给予我们提供一定的帮助作用。这不是故弄玄虚,也不是画蛇添足,而是了解留置权消灭概念之内涵和外延所必需的工作。
问题在于,我们一贯主张环境条件对于留置权的正面影响,努力消除负面影响。目的在于,避免留置权“败也消灭”或者“一损俱损”,努力做到“成也消灭”或者“一荣俱荣”。
2、积极影响
物权法第240条释放出来的是积极影响的信号,是鼓励当事人想方设法安全地、成功地消灭留置权,而不是破坏性地消灭留置权。告诉人们,光荣地实现和成功地消灭留置权的途径、步骤、方式和圈子,是不拘一格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另行担保的,也许是不错的选择。
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而消灭留置权的,可能是成功地消灭,也可能是失败的消灭。不能一概而论。
留置权人不能轻易丧失对于留置财产的占有控制权,也不能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虚假提供另行担保所迷惑。为了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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