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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88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63-2(第3节)

现留置权和优先受偿权而丧失对于留置财产的占有控制,这是必需的和值得的。

理论上,留置权产生和存续的前提条件,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财产的合法占有控制。这样占有控制,应当是持续、不间断的占有控制。否则,留置权就会因占有控制的丧失而消灭。这样的利害关系,留置权人一定要明白。

留置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另行担保的,只是变更了担保物权关系,留置权的消灭并不可怕,而是可喜可贺。

另外成立担保物权的,或者成立另外的担保物权的,留置权一般应当是成功的消灭,但有部分消灭与全部消灭之分。部分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可以部分消灭;全部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全部消灭。

留置权人准许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另行担保,留置权人首先得掂量掂量,看看是否合算,里面是否有诈,是否有利于行使优先受偿权、完全受偿权和及时受偿权。担保物权变更时,意味着留置权必须将留置财产返还给债务人,如果是两头落空,债权人就很不划算了。

二、影响的类型

留置权消灭之圈子环境影响,主要指本留置权物权关系圈子中产生的环境影响,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留置权生成要件上的影响

留置权设立的正确与错误程度影响到留置权消灭的效果。

这是留置权消灭的基础性原因,初期的留置权质量定型以后,后期的留置权质量也就难以改变。

尤其是那些法定程序不遵守、法定要件不符合的时候,事后补救是相当困难的,甚至于当事人意定生效部分也是如此。

(1)留置权生成要件上有正误优劣之分

从留置权生成要件上分析,可分为正确设立留置权和错误设立留置权两种不同形式的消灭。

正确设立的留置权,指债权人与债务人合法、合情理地设立的留置权,留置权人占有控制留置物是合法、合情理而不违反规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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