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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88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63-2(第4节)

一般具备了留置权、留置财产、担保债权三大要素的相关条件,没有人为的破坏与外界的干扰、客观条件的制约,可以使得留置权的三大要素尽情地发挥作用,也使得留置权消灭时处于自然的、圆满的、和谐的程度。

除了依法、依规设立和行使、实现留置权以外,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另外设立担保物权而不再适用留置权的,留置权可以消灭。

错误设立的留置权,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不合法、不合情理地设立的留置权,留置权人占有控制留置物是不合法、不合情理或者违反规矩的。一般不能使得留置权四大要素不能充分发挥效用,甚至于根本不能发挥效用,也使得留置权消灭时处于非自然、非圆满、非和谐的程度。

例一,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恶意串通设立留置权,借以对抗抵押权人或者质权人的合法权益,实现逃避债务和共同分享非法利益的目的。这种非法的留置权,必然导致非法的结果。

这是违法设立的留置权,成立以后应当以剥夺非法权利的办法来消灭,而不是采取保留和实现权利的办法来消灭。

例二,留置物上附有优先权的,留置权优先受偿权等权利会受此物权排除。因为:在特殊情势下,公共利益的优先权优于留置权。对于特殊的劳务性费用,于特殊情势下优先权优于留置权。特殊的财产,如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等本身具有优先权,其优先权优于留置权。

这种不合情理的留置权,必然导致不合情理的结果。这是违规设立的留置权,成立以后应当以保留原有权利(留置权的权利依具体情况而定)的办法来解决,而不是简单地采取剥夺权利的办法来解决。

例三,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也会导致留置权消灭。

此项义务,也是留置权人的信托责任,与行使留置权相对应,构成留置物所有人的主要的定限物权。由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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