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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89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64-2(第2节)

外,都是“其他类型”的消灭。因此,关于“其他类型”的消灭之说法,在本文已经是完全颠倒了概念,需要我们换位思考与确定。

留置权主动消灭的,除了本条款规定的两种类型以外,主要有留置权的行使或实现而消灭,留置权被抛弃而消灭,因债权得到清偿而消灭,因留置权人对于留置财产保管不善良导致留置财产灭失而消灭留置权等。总之,成功地消灭和失败地消灭两种形式都有可能发生。

留置权被动消灭的,除了本条款规定的两种类型以外,主要有留置财产被征收或者因自然灾害之类的不可抗力因素而被消灭,留置财产被抢夺无法追回而被消灭等。总之,成功地消灭和失败地消灭两种形式都有可能发生。

特殊情势下留置权消灭后是可以重新恢复的,是因为留置权人暂时丧失占有和债权法锁依然存在的缘故。如留置财产被他人抢夺后,理论上可以认为留置权因此项突发性原因而被消灭,实践上可以将留置权作为一种中断形式处理的。留置权人向抢夺人提起返还留置财产之诉权或者请求权,重新占有控制留置财产后,留置权得以重新恢复其担保物权关系和担保债权关系,避免了留置权破坏性的消灭。

留置权不达目的是不肯罢休的。关键在于,对于留置权的消灭,应当是合法的、理性的、适度的、有序的和圆满成功的消灭,应当最大限度地防止破坏性、失败性、失利性和非法性、非理性的消灭。

二、因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而消灭

本条款列举的留置权消灭,是具有一定代表性的留置权消灭,包括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与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两种形式。前者可从债权人对于留置物占有控制的合法性、现实性来分析因果关系,后者可以从留置权人接受另类担保形式的现实条件来分析因果关系。

丧失占有,是留置权消灭或者被消灭的主要技术指标之一。丧失占有的类型,可以分为以下几种主要形式:

一是因主体行为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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