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

关灯

第889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64-2(第3节)

的丧失占有。主体,包括债权人、债务人主体和第三人主体,由人的主观能动性制造丧失占有的条件与结果,遂成为丧失占有的最直接最主要的原因。

二是因客体原因造成的丧失占有。留置物质量与价值不合格或者自然地丧失,成为没有利用价值的留置财产,亦成为丧失占有的客观原因。某些客观原因造成的丧失占有,主要集中于客体原因造成的丧失占有。

三是因法律原因造成的丧失占有。法律规定留置权人对于留置财产的丧失占有,主要集中于留置权实现后的丧失占有,认同或者不认同当事人之间的丧失占有,也不限制当事人之间意定生效的丧失占有。所谓合法的占有与合法的丧失占有,均可以从法律规定与法律关系中找到对照检查的结果。

四是由留置权生成机制与控制过程造成的丧失占有。留置权设立以后,必然与留置权的六大要素联系在一起,必然形成实现留置权与消灭留置权并列在一起。无论是合法的生成与非法的生成,注定了留置权不会太长久的。

因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而消灭,情形是多种多样的,大体上有以下几种情形存在:

1.理想的丧失占有:因留置权实现而丧失占有

因留置权实现而丧失占有,是留置权目标责任制完成使命以后所产生的必然结果。

所谓丧失占有,就是留置权人已经丧失留置物的占有控制权。因为留置权已经实现,债权人的债权得到优先清偿或者最优先受偿,留置权人丧失留置财产的占有,未必是一件坏事,而是一件大好事。

留置权行使时,经过拍卖、变卖留置财产,留置财产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留置权人自然会丧失留置物的占有。这种丧失占有,应当说是理想的丧失占有,也正是留置权六大关系充分发挥效用的结果,不必大惊小怪。

2.意外的丧失占有:永久性或者暂时性的丧失占有

留置权人因意外原因而丧失对留置财产的占有,客观上可导致永久性或者暂时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3页 / 共1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