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权,始终优于少数人的民主、民权。
现在,西方某些发达国家,对于富人征收富人税、暴利税、遗产税等特别税种,剥夺他们的一些占有权,限制他们与人争利,形成了新的占有制。这就是保护公益性占有权和保护公益事业的现实需要与特殊需要。对于某些人来说似乎是不公平的,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却是非常公平的。
衡量占有效力的方式方法是多种多样的,我们不妨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探讨。
第一,根据物权化方针和占有权能来确认占有效力。
已知,通常所说的占有、占有权、占有形式、占有关系、占有制度和占有效力,主要是由普通物权法或者担保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特定情势与条件下是由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当我们对于其中的法律关系不甚明朗时,或者对于一些法律条文记不住时,我们就根据各种物权法系的物权化方针来确认占有效力。
普通物权法的物权化方针是,实行所有权保护主义和所有权中心论,只要不发生物权交换,所有权之占有效力是最高效力,信托所有权次之,其余依次为用益物权、用益权、单一占有权等普通物权的占有效力。
所有权之占有效力及于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的效力,其他的非自主物权,有的占有权是与使用权、收益权关联,有的占有权仅仅是与使用权关联,有的仅仅是属于信托式占有权。如运输、保管、加工承揽之类的临时占有效力,或者是信托式占有的效力。
担保物权法的物权化方针是,实行债权保护主义和债权中心论,只要不发生物权交换或者物权消灭,担保物权伴随于、同一于、并联于、派生于、粘连于担保债权,可以限制所有权人的占有权,甚至于可以依据担保物权关系法剥夺债务人的所有权包括占有权。质权、留置权之占有效力全部应当是限时的效力。担保物权人超时占有债务人的财产是违法的,是属于无权占有的。
制度担保物权法的物权化方针是,实行公共利益保护主义和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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