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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91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66-2(第3节)

利益中心论,优先保护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慈善团体的财产占有权,适当保护集体组织的财产占有权,依据制度信托占有制来理顺占有关系。此类占有关系的主体客体是相对特殊的主体客体,他们占有的财产,涵盖流通领域、限制流通领域和禁止流通领域的全部财产类型。

第二,根据合同关系或者法律关系来确认占有效力。

根据本条款的规定,基于合同关系等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表示根据合同关系或者法律关系来确认占有效力,普遍适合民事主体的占有关系与占有效力的确认。

合同关系是民事活动中最基本的定向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将物的占有或者金钱的占有确定下来,以便于物的交易、物权的交易与金钱的交易。

占有改定、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和债权关系、债务担保等,全部是建立在合同关系进行规范化运作的。书面合同还可以证明是否有权占有的依据。普通物权法中,除了遗失物、埋藏物、隐藏物、漂流物等无主物或者不明主物外,一般需要依据书面合同来保证占有的效力。

关于法律关系,通常是指民事行为主体的法律关系,这是本位的法律关系。除此之外,还有关联的、拓展的法律关系。其中,不动产的占有关系最为复杂,常常与制度物权法包括政策物权法发生关联。当事人签订合同和进行财产登记等,不仅要关注本位的占有效力,还要关注关联的、拓展的占有效力。

第三,根据占有关系来确认占有效力。

对于单一的占有形式,是比较容易确认占有效力的。当自物权人与他物权人形成复合的占有关系后,确认占有效力就相当复杂。

占有关系的建立,有的是依据合同关系、法律关系成立的,有的甚至于是依据习惯法、道德法、自然法、逻辑法成立的。即使是有了合同证明、法律关系,仍然不能担保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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