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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92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67-2(第2节)

来运行公共占有关系。破坏公共占有关系的,需以违法责任论处,而不是以违约责任论处。同样是损害占有关系的责任,基于制度物权法的违法责任追究,往往是加倍惩处,而不是损害多少赔偿多少,违法分子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概率也较大;基于普通物权法或者担保物权法的违约责任,往往是温和式的甚至于是讨价还价式的惩处,顶多是损害多少赔偿多少,违法分子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概率并不大。

制度物权法也不完全是保护涉公类占有关系的,涉民类、涉私类占有关系同样也有规范与调整的办法与措施。

如私人之间败坏占有关系造成恶劣影响的,尤其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涉及经济犯罪的,这个时候就不再由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之类的民法以及私法来追究民事责任了,就要上升到制度物权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了。在此处,无论违法犯罪者是基于合同关系还是基于法律关系成立并败坏的占有关系,均采取强制性制裁措施,不再是追究违约责任那么简单了。

2、普通物权法与占有关系

普通物权法中占有关系最为普遍,常常表现为基础性、广泛性和大众化、日常化式的占有关系,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影响到担保物权法或者制度物权法中的占有关系。不同性质、等级、形态、规制、活力、效力的占有关系,形成不同利益格局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于整个社会的经济活动、物权生活产生不同的影响。

至于有权占有、无权占有之类的占有关系,是对于占有关系正误优劣程度的一个基本的判别方法。所有制制度、所有权制度、用益物权制度和担保物权制度、公益物权制度等制度对于占有关系制度进行全面规范与限制,汇集成全社会的占有关系制度体系。

(1)普通趋利性占有关系

普通趋利性占有关系,或者趋利性普通占有关系,一般是指不动产或者动产所有权与用益物权之间的占有关系。

其共同特点是,一般是基于合同关系而产生的定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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