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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92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67-2(第4节)

即使是土地私有制社会,关于地役权之类的占有关系,扁平化是一种共同的发展趋势,非趋利性占有关系的特征愈加明显。

3、担保物权法与占有关系

担保物权法中的占有关系非常奇特。与普通物权法和制度物权法的办法很不相同,这两种类型的占有关系都是把所有权人的有权占有作为主占有形式,把他物权的有权占有作为从占有形式,然而,担保物权法的占有形式则反其道而行之。

在担保物权保护主义和担保债权中心论驱动之下,打破了普通物权法和普通债权法的占有关系,重组了担保物权法和担保债权法体制中的占有关系,非所有权人成为有权占有的主导形式,所有权人成为有权占有的非主导形式。质权人、留置权人不但可以占有所有权人的标的物,还可以控制他的标的物。

这样的占有关系,是非所有权人与所有权人共同的占有关系。尽管债务人自己的财产已经被债权人占有控制,仍然能够在一定期间内以所有权人身份参与此项占有关系,变直接占有为间接占有,变主占有人为从占有人。

此类占有关系,完全是趋利性占有关系,没有非趋利性占有关系。而且在每时每处每个环节中都表现为趋利性占有关系,因此是最厉害的和半强制性的趋利性占有关系。

担保物权不依合同关系而成立、行使、保全、实现和消灭的情形,是十分罕见的。担保物权合同关系决定了担保物权和担保债权的占有关系。

事实上,自从成立担保物权之日起,债权人就对债务人进行了违约责任追究,一起追究到债权完全清偿时为止,对债务人的约束力越来越严厉。这是普通物权法之占有关系所不具备的法律效力。

担保物权法中的占有关系规范化程度相对较高,但持续时间相对较短,应用范围也没有普通占有关系那么广泛。

(二)等级占有关系

普通物权法之占有关系,是等级森严的占有关系。

一是最高端的普通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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