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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92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67-2(第8节)

。旧版汉语词典中称所有权是“国家、集体或个人对于生产资料或者生活资料的占有权”。

占有关系是一切物权关系的基础关系,然而,几千年来人类社会对于头号物权所有权也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

一是如概括规定的:德国民法称所有权是个随意处分物的权利(德国民法典第903条),瑞士民法称所有权是个自由处分物的权利(瑞士民法典第641条第1款);

二是如二项权能规定的:意大利民法称所有权是对标的物是完全排他的使用和处分的权利(意大利民法典第832条),法国民法称所有权是以绝对的方式,享有与处分物的权利(法国民法典第544条);

三是如三项权能规定的:日本民法称所有权是对标的物是自由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日本民法典第206条),俄罗斯民法称所有权是对标的物是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俄罗斯民法典第209条);

四是如四项权能规定的。中国物权法所有权是对标的物是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中国物权法第39条)。

第五,占有关系参差不齐。

普通物权占有关系有很多的等级制度与阶级差别,非趋利性质的占有关系与趋利性质的占有关系参杂其中。普通物权占有关系很多不是依赖书面合同关系而成立与存续的,尽管合同法中列举了很多种类的书面合同。法定的占有关系,主要集中于不动产板块领域,而动产板块领域随意性很大。

占有关系参差不齐的随意性是有利有弊的。利在于交易快捷、减少交易成本,或者使得双方当事人便利化;弊在于事后维权缺乏依据,遭到产品质量问题、假冒伪劣产品问题或者短斤少两问题等,容易引起纠纷并让权利人“无书面合同证据”而难堪。

本条款“基于合同关系等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的规定是建设性和指导性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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