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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93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68-2(第7节)

抵押权的首选。

二、主要特征

担保物权法之占有关系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第一,占有关系目标明确而短平快。

此种占有关系,基本上是定期的或者是基本定期的占有关系,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一定要把担保物权占有关系当作临时性的占有关系,即使是最高额质权和最高额抵押权也都是临时性的占有关系与假占有关系。制度物权法中有的占有关系可达数百年至无限期,普通物权法中不动产的占有关系可达70年以上。然而,担保物权法之占有关系的维持,最长不超过两年,最短的在两个月以内。

担保物权法之占有关系的一个突出特点是,担保物权人占有标的物都不是目的,目的在于以此标的物来约束债务人,迫使其不延迟地清偿债务或者以标的物折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来还债。对于担保物权人来说,占有关系目标明确而短平快是一件好事,不是坏事。

所谓短平快,是指担保物权法之占有关系从成立到确认、保护、限制、变更、转移和消灭的各个环节要短促、扁平、快捷,越是短平快,其担保债权法锁的效率就越高。担保债权法锁可以充分调动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的积极性,使得其占有关系趋于友善与圆满成功。

第二,合同占有关系与法定占有关系相得益彰。

担保物权法之合同占有关系与法定占有关系常常是交织在一起的,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行使担保物权,合同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至于留置权,一直被立法专家和法理专家一致认定为“法定的留置权”,法定的因素比其他各种担保物权的成分高出一大截,即使如此,有合同有约定的终归比没有合同有约定的优越很多,更不用说多快好省的实现留置权和解除占有关系了。

制度物权法之占有关系,几乎是清一色的法定占有关系,除非是放权让利才启用合同关系。普通物权法之占有关系,好像对于合同关系的依赖性很严重,好像没有书面合同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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