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合同就不能成立占有关系似的。
第三,债权占有关系与物权占有关系能够整合。
除了合同占有关系与法定占有关系常常是交织在一起以外,债权占有关系与物权占有关系也常常是交织在一起。
债权占有关系,实为担保债权法锁占有关系。普通债权法锁并不具备占有或者控制标的物的效力,由普通债权法锁升级到担保债权法锁,就具备了占有或者控制标的物的效力。
物权占有关系,实为担保债权占有关系派生的担保物权占有关系。没有担保债权占有关系,担保物权占有关系就不能生根、开花和结果。担保物权占有关系的建立健全,为的是重新调整与理顺物权关系。担保债权成立之前,其占有保护是以所有权中心论为法律依据的;担保债权成立之后,其占有保护是以债权中心论为法律依据的。因此上,要将普通占有关系变更为担保占有关系,必须建立健全担保物权占有关系。
第四,青出于蓝而胜于蓝的占有关系。
其主要表现是:
(1)担保物权法之各种占有关系,包括担保债权法锁占有关系和担保物权占有关系,从法律要件和事实要件上与普通物权法之占有关系有一定关联,基本上由普通物权法或者普通债权法脱胎换骨而来的。
(2)普通物权法中的占有保护与占有改定等,物权占有与债权占有两个部分是分离的,法定占有与约定占有也基本上是分离的。担保物权法中的占有保护与占有改定等,物权占有与债权占有两个部分是融合的,法定占有与约定占有也基本上是整合的。
(3)普通物权法之占有关系,好像对于合同关系的依赖性很严重,好像没有书面合同或者口头合同就不能成立占有关系似的。担保物权法中的合同占有关系与法定占有关系相得益彰。
(4)普通物权法中的占有保护与占有改定等,是建立在所有权保护主义基础上进行规范与调整的。担保物权法中的占有保护与占有改定等,是建立在反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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