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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93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68-2(第9节)

有权保护主义基础上进行规范与调整的,故物权的占有效力和债权的优先效力,较普通物权法和普通债权法的效力为优。

第五,最大特征是担保债权保护主义。

担保物权法改写了物权历史和物权面貌,改变了物权化方针和民商事主体的物权生活。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得将自己的财产或者第三人的财产同意让债权人暂时占有,等到不能按期清偿债务时,将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并就所得价款让债权人优先受偿或者完全受偿。

这种不同凡响的物权化方针,由担保债权保护主义冲击了所有权保护主义,由担保债权中心论冲击了所有权中心论。最后或者最坏的结果是,担保债权人的占有关系导致了所有权人地位的瓦解,或者最后使得债务人丧失了抵押财产、质押财产或者留置财产的所有权。担保债权人不一定需要取得担保财产的所有权,但优先取得所占有控制财产的价款就已经足矣。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41条

相关名词:

〖有权占有〗〖无权占有〗〖占有的基本概念〗〖普通物权法之占有关系〗〖担保物权法之占有关系〗〖制度物权法之占有关系〗〖制度物权法占有关系的主要特征〗〖占有合法性的推定〗〖狭义的占有〗〖广义的占有〗〖自物权占有主体〗〖他物权占有主体〗〖主自物权占有与其他自物权占有的关系〗〖自己占有〗〖辅助占有〗〖间接占有〗〖占有的客体〗〖国家专属占有物及物权化方针〗〖国家专有占有物〗〖国家流通类占有物〗〖共有物共有权共有制〗〖专有共有物与物权化〗〖专控共有物与物权化〗〖一般共有物与物权化〗〖合有物合有制及其物权化〗〖合有制〗〖私有物〗〖私有制〗〖私有物与物权化〗〖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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