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有关不动产的使用、收益也就不能成立,反正需要追究签约人的违法责任,而不是追究当事人的违约责任的问题。
就绝大多数情势而言,基于制度物权法的有权占有与占有关系,主要是追究当事人的违法责任,少数是追究当事人的违约责任。这也是制度物权法与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的一大区别。
二、全民所有制的占有关系
制度物权法之占有形态、占有事实与占有权利方面,分为以下几个档次。
此为第一序列:全民所有制的占有关系。
其一定是全社会最重要最主要的占有关系,优先发展国有经济和满足特殊主体的特殊占有关系,是坚定不移的政治经济制度。国家所有的财产受国家的制度物权法、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的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一是国家专属占有关系。
为全民所有制的全封闭式占有关系。国防资产、极其重要的无线电频谱资源,极其重要的矿藏、水流、海域、土地、森林、草原、荒地、滩涂、野生动植物等资源和国家一级文物等,永远为国家占有,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以普通商品形式买卖与设定负担。
二是国家专有占有关系。
为全民所有制的基本封闭式占有关系。重要的无线电频谱资源,重要的矿藏、水流、海域、土地、森林、草原、荒地、滩涂、野生动植物等资源和国家二级文物等,所有权为国家享有,单位与个人依法取得使用权或者利用权、作用权与设定负担。国家的土地所有权不得转让,不得对此设定抵押权等方面的负担。
三是国家专控占有关系。
为全民所有制的基本封闭式或者半封闭式占有关系。属于国家所有的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以及国家的金融资产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命脉和公共利益、国计民生,不得随意搞市场化、私有化和股份化,任何单位和任何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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