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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94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69-2(第3节)

是“法无明文规定不禁止”,给予当事人以自由选择的权利,或者可以利用习惯法、自然法、道德法、逻辑法这些非成文法来加以辅助处理相关的占有关系问题。

对于限制流通领域和特殊的民事主体、非民事主体的占有关系,所适用的规则是“法无明文规定不实行”,当事人没有自由选择与商量的余地,一般也不能以利用习惯法、自然法、道德法、逻辑法这些非成文法来加以辅助处理相关的占有关系问题。

物权法第241条规定的有权占有与占有关系,应当属于古典物权法式的有权占有与占有关系,限于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之类纯粹民事主体的有权占有与占有关系,契约自由是其主旋律。制度物权法是限制民事主体的有权占有与占有关系以契约自由的,任何人只能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大前提、大原则之下享有契约自由的权利。

对于不动产的有权占有与占有关系,很多时候是与制度物权法发生联系的。不是完全否定民事主体的契约自由,而是有条件地限制他们的契约自由。

譬如,法律规定城市土地专归国家所有,部分农村土地也归国家所有。当这些土地所有权一旦被法律固化下来,任何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的契约全部是无效的。

又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所得的,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允许转让;但是划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能擅自转让。农村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也不能随意转让。当这些土地使用权一旦被法律固化下来,任何改变土地使用权性质的契约全部是无效的。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也是有的,有关不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一是按照法律规定,二是按照合同约定。因为这样的合同是全国统一的制式合同,一般不会存在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形。倘若存在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形,那么,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是无效合同,受让人即使出了大笔价钱受让了建设用地,仍然属于无权占有之列。该不动产占有关系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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