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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94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69-2(第8节)

典治乱的。

物权法第56条明确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与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物权法第63条第1款明确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与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物权法第66条明确规定,私人合法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与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从上述3个条款的原则性、强制性规定中,可以看出几个问题。

一是,上述规定虽然安排在中国物权法之普通物权部分,而实质上属于制度物权序列。

二是,制度物权法确定具有一些通用性规则与通用性占有关系,完全可以融入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之中一同充分发挥联合法律效力。

三是,所谓侵占,是对于有权占有、善意占有的叛逆形式,同时又是进一步违法犯罪的基础形式。上述3个核心条款都把反侵占放在第一位,由此可见占有关系的基础理论与应用科学是多么重要。

制度物权法通用性占有关系,是规范与调整全社会每一个单位与个人的占有关系的特别物权法。其立法目的在于,以强制性、统一性的财产权制度与人格权制度来保障整个社会的政治经济与人权制度,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人为的破坏,从宏观物权法和微观物权法两个方面对于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的占有关系进行重新规范与调整,从而最大范围地保障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物权秩序得到全面的整治。

法律效力最威严的是财产占有刑法,其次是行政法或者行政经济法、行政诉讼法,再次是由民事诉讼法提升行政诉讼法方面的效力。其主要特点是,主要内容不是集中于不动产占有关系上,而主要是集中于动产或者金钱的占有关系上,且法律的约束力、强制力、执行力与威权力是处于高度戒备森严状态,零物权或者负物权的的对象与法律责任十分明确。

问题在于,全国各地每年出现了许多强制拆迁、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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