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就有更多更好的法律依据,平整、平衡各种物权人的占有关系就能得心应手。
现在,还有人认为《物权法》没有什么用处。这是一种糊涂的观点。殊不知,《物权法》是集公法与私法、民法与商法于一体的综合法,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与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以及技术物权法和习惯物权法、道德物权法、自然物权法、逻辑物权法联成一片,其结构与内容独具匠心,在处理各种复杂的占有关系时有一整套切实可行的统筹办法,这也是物权法有别于其他法律法规的特色之一。
二、本质特征
制度物权法之占有关系的本质特征如下。
第一,公益性和趋利性兼容并蓄。
制度物权法之占有关系,指运用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占有关系,主要集中于所有制关系法、特定所有权关系法中公益性和趋利性之类的占有关系,涵盖流通领域、限制流通领域和禁止流通领域中各种开放式和封闭式占有关系,在整个社会中是占有类型最多、表现最为突出的占有关系。
制度物权法之占有关系,基本集中于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公共利益和公众利益范畴,国家法人、国有企业、集体组织占用大量的资源,利用这些资源来发展生产,为全社会提供物美价廉的产品,最大限度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其中,国家法人、国有企业是代表全体人民行使财产占有权,既要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又要把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这就形成了公益性和趋利性兼容并蓄的占有关系和分配关系。
第二,信托占有权与优先权并存。
国家法人、国有企业、集体组织的财产占有制度,实行制度信托占有权制度。为了优先发展公有制经济,法律赋予国有企业、集体组织对于自然资源以优先占有权和相应的利用权。这种占有关系,是由法律规定的,不是由合同决定的,而且这些特权是受法律永久保护的。
制度物权法之占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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