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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95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70-2(第4节)

指运用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占有关系。其滥觞于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土地之占有与利用制度,公共利益优先制度,国家专属占有制度、专有占有制度、专控占有制度,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制度信托式占有制度。

其中,国家专属占有、专有占有之类的占有关系,主要集中于矿藏、水流、海域、城乡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野生动植物、无线电频谱、文物、国防资产的占有关系;国家专控占有之类的占有关系,主要集中于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以及国家的金融资产。国家机关团体是国家一级制度信托所有权人,国有企业和国家事业单位是国家二级制度信托所有权人。

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之自然资源、天然资源、产业资源、市场资源之占有权利与占有关系,是由国家的政治、经济制度决定的重大的物权化方针政策。其中,国家专属占有、专有占有之类的占有权利,完全是由宪法、行政经济法和其他特别法等制度物权法决定的,不依合同关系或者产权登记为必要条件,国有企事业单位掌控的自然资源应当按照民商事占有关系的规则建立合同关系或者登记公示关系。

第三,占有关系的完整性与严谨性。

制度物权法之占有关系,涵盖流通领域、限制流通领域和禁止流通领域,涵盖生产、交换、流通、消费、分配的各个领域,涵盖最主要的物权主体与客体,甚至于涵盖一般的民事主体与客体。制度物权法之占有关系包括了各种各样的占有关系,尽管制度物权法没有如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那样专门谈论占有关系,却借用这两种一般物权法之手来达到规范、调整、限制、改善占有关系的目的。

另一方面,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中有一些特别的规定,就是直接引用了制度物权法的规定。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土地专用权,这两种一般物权法也大量引用了制度物权法的规定。

制度物权法之占有关系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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