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的占有合法性的推定
传统物权法只关注不动产、动产占有合法性的推定,一般不规定权利占有合法性的推定。
然而,当今经济社会和物权社会中,权利的占有比财产的占有具有更大的威权力。当经理人或者官员、自然人占有企业大量股份与相当的股权时,可以行使控股权、企业决策权、产品分配权等核心的权利。他们的占有权不再是单一的占有权,而是综合性的核心占有权,对于企业不动产、动产的占有是为其次,对于企业核心权利、知识产权、资金现金的占有并控制才是主要功能。
对于宏观物权法而言,眼光不能老是盯梢不动产、动产占有合法性的推定,而且还需要更进一步的盯梢股权、知识产权和相关权利占有合法性的推定。
传统的占有合法性的推定当然是需要的。然而,这种狭窄的推定方式,已经远远不能满足于当今经济社会和物权社会的特殊需要。现行的《物权法》还是很低调、很保守的。
按照当年笔者的设计,现行的物权法应当是长达600多条的《物权法典》,而不是区区247的单行法。
所谓“物权法典”应当是单独的法典,不要跟什么将来的“民法典”扯在一块儿。
中国最好是不要搞什么民法典。看看西方国家那些民法典就知道了,都是一些应景式的八股文,将一些债务关系法、物权法、亲属法、继承法等法律七拼八凑在一起,从第1条到2000多条固定成铁桶似的,要修改时就非常麻烦,要大修改就更不容易了,至今接二连三的出现衰亡条款。而民法中的单行法,随时随地可以修改,小修改、大修改都应付自如。
中国当初的立法计划,是把《物权法》作为未来“民法典”一个组成部分对待的,因此在立法时省略了很多内容,未能制订“物权法典”最令人失望。
可以这样认为,传统物权法关于“占有合法性的推定”,几乎是得了芝麻、丢了西瓜。权利占有合法性的推定,那是一片处女地需要大力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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