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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97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72-2(第2节)

、占有权、占有形态、占有事实、占有关系、占有效力。

2、一般民事主体与占有类型

一般民事主体的权利人之占有,指一般的单位与自然人适用于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占有。

从其占有形式、占有权限、占有时间、占有地点、占有事实或者占有关系、占有效力等方面,从法定占有或者意定占有角度,推断出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有效占有与无效占有、恶意占有与善意占有、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利益占有与义务占有、自物权占有与他物权占有、公物权占有与私物权占有等等占有类型的合法性推定,从而排除不合法占有、不合约占有、不合理占有与不合适占有形式的存在,保护合法占有、合约占有、合理占有、合适占有的权利。

一般民事主体的权利人及其占有,分为三大类别。

一是依据合同关系成立的有权占有与占有关系。

这是主要的类型。经济领域中,生产经营活动与物权变动过程中一般需要依据合同关系成立的有权占有与占有关系,并且经济领域是最活跃和最受刺激的领域。物权法第241条关于合同关系、有权占有、占有关系等方面的规定,指的就是这样一类形式。

二是依据人事关系成立的有权占有与占有关系。

消费领域及其他领域中,人事变故与物权变动过程中一般需要亲缘关系、姻缘关系和其他人事关系来维持有权占有与占有关系,财产共有权、分割权、共管权、继承权、优先购买权等是其主要的表现形式。其中,财产共有权是一种普通物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继承权是财产权,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三是依据所有制关系成立的有权占有与占有关系。

全民、集体所有制依据所有制关系法优先取得土地的支配权、管领权、控制权与统治权。此处可以分别成立常规的、变态的或者混合的有权占有与占有关系。

就本质上来说,这是制度物权法的范畴。然而,关于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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