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的有权占有与占有关系,既有集权的部分,又有放权的部分。所谓放权的部分,如出让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流转的农用土地经营权,就变成了一般民事主体的有权占有与占有关系。
实际上,全民、集体所有制有着双重身份。政治物权方面,他们享有优先获得自然资源的支配权、管领权、控制权或者统治权;经济物权方面,这两种公共所有制与其他所有制一道公平竞争,与其他所有制的权利人共同成立占有关系。
二、一般分析
1.狭义的占有可能主要是事实上的占有,其次考量占有权限。
教科书和通说上认为“占有,是指对于物具有事实上管领力的一种状态。”这应当是指狭义的占有一种类型,而不能完全代表狭义上的占有。
占有、占有权、占有效力等不止一种状态。
A类,所有权之自物权占有,主要是支配力。
B类,用益物权、用益权、享用权、单一占有权之他物权占有,主要是管领力。
C类,抵押权之他物权占有,主要是控制力。
D类,质权、留置权之他物权占有,主要是占有控制力。
E类,制度物权、政策物权之物权占有,主要是管理力或统治力。
倘若单从占有人的趋利性来定义,上述几种占有状态,既可以是狭义占有的形态,也可以出现广义占有的形态。E类占有,主要是公益性、义务性占有。其他4类占有,主要是自益性、权利性占有。
中国物权法第五编就是从有权占有、无权占有两个部分来统一规定的。
另外,广义的占有,应当包括趋利性占有和非趋性占有两种形态。
德国等多数国家规定的是事实上的占有,日本等少数国家规定的是权利上的占有,只能说他们的选材与立意角度不同而已。就“管领力”而言,在不考量优先力、排他力和权能情势下,当然只剩下事实上的占有。若考量优先力、排他力和权能情势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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