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整和利益平衡的一类占有形态。
广义的占有与狭义的占有,主要区别如下。
第一,指整个占有制度的占有。
不光包括所有权制度、用益物权制度的占有,还包括其他普通物权制度和公益物权制度、担保物权制度尤其是所有制制度的占有。
第二,指整个物权法系或者债权法系的占有。
不光包括普通物权法系和普通债权法系的占有,还包括担保物权(债权)法系、制度(政策物权、债权)物权法系的占有。此为宏观物权法或者当代物权法之占有,包容并区分于微观物权法或者传统物权法之占有。
第三,指事实上和权利上各个方面的占有。
不光指事实上的占有,还包括权利上的占有。依据合同关系的占有与依据法律关系的占有、依据人事关系的占有应有尽有。其中,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是推定占有效力必不可少的命题。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或者股权、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和应收账款等权利质权的占有,由物的占有转变为权的占有或者钱的占有,也包括在内。
第四,指全部主体及其性质、形态、行为、方式上的占有。
不光是指单一的、少数的、一般的占有,包括狭义的占有在内,由单一法系推定的占有扩展至多法系推定的占有,由事实占有扩展至权利占有,由有形物占有扩展至无形物占有,由趋利性占有扩展至非趋利性占有,由直接性占有扩展至间接性占有,由涉民主体占有扩展至涉公、涉政主体占有,并与正统占有相衔接,形成正占有与副占有、准占有与权利占有、持有与管有等数位一体的占有总类。
鉴于普通物权法之占有、担保物权法之占有、制度物权法之占有以及有权占有、无权占有等占有类型的内容较多,篇幅较长,本文故不赘述,请参考相关的词汇。
为什么要区分狭义的占有与广义的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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