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依据人事关系占有以外,正占有与副占有、准占有与权利占有、持有与管有等占有形态也可以列为广义的占有的对象。
二、正占有与副占有
1.正占有
正占有,指普通物权法规定的直接的趋利性管领、支配标的物的权利。如所有权之占有与用益物权之占有均属于这种权利。
整个物权法体系中,他们表现为最活跃也最出色。其中,所有权中的占有为一级占有权,为自主性、趋利性、完全排他性正占有;用益物权的占有为二级占有权,为他主性、趋利性、不完全排他性正占有。
当然,将所有权占有与用益物权占有同时列为正占有,是相对于其他占有而言的。具体来说,他们之间的占有,也可以分为所有权之正占有与用益物权之副占有。
维系正占有的物权效力,关键在于合同关系的建立与维护,占有权的取得与行使、流变、消灭等,要依靠合同来公示,存留原始证据。依合同占有的取得与存续、变换、转移、消灭等,是各种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依据。
尽管不动产与动产的合同关系与占有效力的侧重点不同,使用、收益与赔偿责任的法律适用不同,合同关系是必不可少的物权信托关系。
2.副占有
副占有,指担保物权法规定的间接的趋利性管领、控制标的物的权利。如动产质权、权利质权之占有与留置权之占有均属于这种权利。
动产质权、权利质权之占有与留置权之占有,也有一定的趋利性,但与正占有的方式与效力不相同。
正占有是直接支配标的物,让所管领的物直接发挥效用,甚至于直接取得所有权。
副占有的所谓占有,是控制物的流动或者物本身的效用,为担保债权而控制,以物的价值或者交换价值担保为债权人优先受偿,不以取得财产所有权为目的。由此可见,副占有的适用范围偏狭于正占有,趋利性是间接的,物的效用是调整的,占有的效能方向是不一致性的,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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