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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00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874-2-1(第3节)

与分配式占有不停地轮流进行,永无止境,故占有保护与占有改定是不断地交替进行的。收敛式占有的目的,是为了向全社会各个阶层的权利人提供各种各样的公共品,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

公占有的类型,包括专属公占有、专有公占有、专控公占有和普通公占有。前三种是主要的公占有,总体上对于合同关系没有多少依赖性,主要依赖于法律关系而存在。后一种是一般的公占有,总体上对于合同关系有一定的依赖性,同时又依托公共财产保护法。

公占有的主体,实质上采制度信托占有的运行机制的主体。国家机关团体是公占有的一级制度信托占有权人,国有企事业单位为公占有的二级制度信托占有权人。前者是最重要的非生产经营类公事主体,由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国家依法赋予的一级制度信托占有权和本单位的占有权是两个不同概念的占有权。因为不是生产经营单位,故他们自身不具备对本单位财产的收益权与处分权。后是最重要的生产经营类公事主体,占有大量的自然资源、财经资源、产业资源和市场资源,前台上由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规范与调整,后台上主要由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

公占有是极为特殊的有权占有与占有关系主体,涵盖一切占有的形式与类型,从大量的历史继承占有到存续占有、改定占有、现实占有和未来占有,从法定占有到合同占有,从登记占有到非登记占有,从一级制度信托占有到二级制度信托占有,从有形物占有到无形物占有,从自益性、聚合性占有到公益性、公器性、分配性占有,从国内占有到国外占有,从集权占有到分权占有、放权占有、弃权占有等等,几乎是无所不包、无所不能的。

2.共占有主体

共占有,主要指集体所有的占有,其次是指业主或者相邻利益共同体的占有。前者是向公有制倾斜、后者是向私有制倾斜的占有权、占有形态、占有关系。由于是主要的、重要的共有制类型,同样受普通物权法或者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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