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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03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76-2(第2节)

物权法理学方面,核心问题与中心任务是保护自物权人自己的占有权,并平衡自物权人与自物权人、自物权人与他物权人的权利与义务。所体现出的物权化方针主要是“公平优先,兼顾效率”,主要关注的是物权的价值,不太关注物的经济价值。似乎表示物权稳定是第一性的、物权变动是第二性的,因为物权法理学关键在于物权的确认与保护,对于财产的经济往来很少规定。

经济法学方面,核心问题与中心任务是保护当事人的交易安全,并平衡财产的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所体现出的经济方针主要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主要关注的是经济的价值,不太关注物的物权价值。似乎表示财产权变动是第一性的、财产权稳定是第二性的,因为经济法学关键在于财产的交换与财产权的变更,对于物权的确认与保护很少规定。

物权法理学与经济法学两者的侧重点不同,各有千秋。实践中应当注意权衡轻重,努力做到优势互补,这对于全面平衡、正确处理“主自物权占有与其他自物权占有的关系”的问题益处多多。

主自物权占有,即主所有权人的自主占有,对于从所有权人的自主占有享有优先占有权和领导权,在特定情势下可以剥夺或者取代从所有权人的自主占有权。

按照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的办法,主自物权占有人与从自物权占有人商量决定投资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以及决定人、财、物、供、产、销等权利。他们行使共有权或者专有权,首先是从行使共占权或者专占权开始的。

传统的占有关系理论中,专门论述上对下(所有权对他物权)的占有关系,忽视了左对右(担保物权对所有权)和平行(主自物权与其他自物权)的关系。

占有关系法中“一致对外”的规定占上风,然而“攘内安外”则更加重要。实践中由内部人对占有关系的破坏,远远厉害于来自外部人的破坏。这种情势的发生,在国有、集体企业中是经常见到的,在其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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