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表示买卖自由,反对强买强卖。诚然,这是非所有权人取得所有权、占有该物的必要条件之一。
上述的德国物权法例,不把书面合同作为必要条件来对待,属于传统物权法的范畴。
需要注意的是,德国物权法中的“占有权”相当于所有权,非所有权人不能行使占有权,只能行使持有权。这样的规定与概念,与中国物权法的规定和当代物权法的概念是不一样的。
第二,必须符合体素占有的条件。
体素,即事实。行为人对实体物件上的掌握控制,占有才能成立。不动产或者动产买卖的双方当事人,在经过心素一道考验之后,关于所有权的取得,动产采交付生效主义,不动产采登记生效主义。
这一程序与事实,应当是绝对的、排他的。取得实物者是所有权人的,受让人既有据为己有的意思,则掌握该物的事实就得有绝对性和排他性,否则就不能成立自主占有。
具体地说,占有人可以是各种掌握的行为,如使用、收益、管理和违约责任等,其中必有所有权人唱主角,只有在担保物权法系不一定唱主角。
体素,实际上的体现是占有关系的各种表现形式,同时多数人不得对同一物件分别要求全部占有,只能享受共同占有。这是物权法一物一权主义规则使然,任何人不能随意违反这样的规则。
关于体素的事实存在形式,往往因物的性质、用途或通常习惯而有所区别,因此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对于所有权人之占有需从严确认,对于他物权人之占有可以从宽确认。
上述的德国物权法例,关于“以属于自己的意思而占有该物之人”,就是将目标物据为己有和合意之人。欲成为自物权人,两个条件都是必要条件,缺一不可。
至于,主自物权占有与其他自物权占有的关系,因为是共有占有或者集合占有的关系,只要其中一方能够完成心素占有与体素占有的任务即可,同样是有效的占有关系。
二、单独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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