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一些形式上是和平占有的实质上却是强暴占有,一些形式上是非趋利性占有的实质上却是趋利性占有,一些形式上是合法占有的实质上却是非法占有,一些形式上是不继续占有的实质上却是继续占有,一些形式上是隐秘占有的实质上却是公然占有。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通常所说的“疑罪从无”,指的是对于犯罪嫌疑人证据不足时应当采取的宽大政策。但是,只要有证据线索,就必须全力以赴地追寻到底。任何放纵违法犯罪分子、掩盖犯罪线索的行为,都是失职、渎职的知法犯法行为。
(二)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以占有人是否直接占有其物为标准,占有可以分为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1、直接占有的简单定义
凡占有人对于该物为事实上的直接管领力者或者直接支配力者、直接控制力者、直接统治力者,均为直接占有。
2、间接占有的简单定义
反之,自己不直接占有该物,而对于直接占有该物的人,基于特定的法律关系或者合同关系,负有返还请求权或者共同处分权的义务,故对该物享有间接管领力者或者间接支配力者、间接控制力者、间接统治力者,均为间接占有。
第一,普通物权法系中的占有形式。
1、直接占有
自己占有的所有权人,既是自己占有人,又是不定时的直接占有人。对于特定物的承租人、保管人、承揽人、承运人、监护人、无因管理人,既是辅助占有人,又是暂时的或者临时的直接占有人(长期人承租人除外),是由无权占有人变成有权占有人。其中,无因管理人之占有、监护人之占有,不一定要用合同关系来保证直接占有。
2、间接占有
对于特定物的出租人、寄存人、定作人、托运人、委托监护人,让与直接占有的自物权人或他物权人,既是主导占有人,又是暂时的或者临时的间接占有人,是由独立的有权占有人变成共同的有权占有人,也是由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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