届满后仍然不履行债务时,这些企业的核心权利一旦被处分后,债务人的元气大伤,严重时会导致企业关闭破产。
二、两大类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的比较
传统物权法学者,喜欢以表面形式来阐述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忽略了以性质内容来论证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用当代物权法理论来阐述、论证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就会有新的发现。
1、普通物权法系中占有关系的特点
主要表现为:
一是由自物权人主导的占有关系。
普通物权法系中,自物权人永远是龙头老大,与其他物权人建立直接的或者间接的占有关系,以及建立的是否趋利性占有关系等,完全取决于自物权人的决定。
自物权人的优先权、排他权、溯及权、追击权等权利,一方面是由法律规定的,另外一方面是由自身条件注定了的,在签订合同时同样占有有利地位。
自物权人将自己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让与用益物权后,自己仍然没有消灭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而且仍然是高等级的三项权能。占有关系消灭后,用益物权得返还原物、返还三项权能给自物权人,自物权人重新获得完全的自主权。
二是扁平化的利益均沾关系。
物权关系的当事人基本上是利益共同体,直接占有人与间接占有人是否变换主次关系并不重要,重要的在于相互之间利益共享、权利与义务相对均衡。
承租人、保管人、承揽人、承运人、监护人、无因管理人有付出就有所得,出租人、寄存人、定作人、托运人、委托监护人有所得就有付出,至于哪方得的利益大、哪方得的利益小,在所不问。
普通物权法之占有关系法中,不以所有权交换为必要条件,而以占有权交换为必要条件,直接占有人与间接占有人之间可以采取和平占有的方式,建立扁平化的占有关系,从而能够维持长期合作的占有关系。
三是返还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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